
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与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 会员在协会任职分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会员。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全市会员的整体情况,了解骨干会员的主要情况。
第四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五条 会员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与协会建设与发展;
(二)传达落实监管机构、协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三)维护本单位与协会的良好沟通渠道;
(四)其他应尽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协会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1、按照会内职务;
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
3、按照会员所在区域;
4、按照会员所在体系(厂家授权、独立售后)。
第七条 协会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会员单位的情况简介(信息采集表);
3、会员的会内工作/活动记录。
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在线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八条 协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微信、电子信箱等,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九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主体资格终止的;
(二)自愿退会的;
(三)不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四)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需经协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变更或终止时,协会应于一个月内更换或收回其会员证,并在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协会可视情况增补理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十五条 协会应每年度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上通报会员及会员代表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为汽修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将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会员违反《章程》或自律性规定的,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处分决定可通过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