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 JING Automobi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称NAMRA)。
第二条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经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由南京地区各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及其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同行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
第四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政治引领、突出思想建设、强化宗旨意识,坚持党建引领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坚持以党建引领协会建设、队伍建设与法治建设。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沁恒科技园D栋21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交通及汽车维修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协助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密切会员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代表行业、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对侵犯本行业合法利益的现象进行交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工作,研究汽车维修市场现状,预测发展趋势,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开展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先进的汽车维修技术情报和管理信息,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法。为申办汽车维修业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开业资质咨询和相关经营管理资料、技术标准;
(五)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汽车维修工艺标准,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开展技术工人的等级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按照国家与地方颁发的有关法规、规章,协助处理经营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委托或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八)组织本行业内、行业间和地区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提高协会知名度;
(十)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南京市各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及其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如机动车检测机构、汽车摩托车保修设备、保修用料供应商,以及汽车技术院校、相关科研单位)的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登记取得汽车维修许可证的本市企业、个体经营者;
(四)依法成立的汽车维修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必要的管理、技术文件和资料;
(四)向协会申请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获取市场信息;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六)认真遵守本行业行为准则,严格执行本行业自律规则。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委派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人参加本会活动。会员代表人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其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另行推荐代表人选替补。新任会员代表人继续担任原代表人在本协会中所担负的职务,变更会员代表人选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备案。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由此涉及理事会理事变更替补事项,照此执行。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会员义务的;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章和社会公德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及其它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经理事会决定或经1∕3以上会员请求,也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2∕3以上会员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名称的变更、会费标准的制定;
(二)理事、会长、副会长的选举、罢免;
(三)协会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条每届会员大会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工作计划;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
(五)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聘请在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对协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审定会员入会或除名;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且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等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一次,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五)和(十一)项以外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协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能坚持日常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讨论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研究、布置协会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由副会长或选举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委托协会工作人员承办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代表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公开招聘方式产生,选用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专业分工设立协会分支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会费标准及缴纳方法:
(一)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经出席会员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
(二)会员单位每年于六月前主动向协会缴纳会费;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六条会费及财产的使用
(一)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南京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协会聘用,聘用人员工资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因下列事由终止:
(一)因会员大会做出终止决议;
(二)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撤消。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应进行清算。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23年8月15日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