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汽车维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汽车维修行业诚信自律,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南京汽车维修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守法、平等、公正、诚信。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四条 本公约是南京汽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五条 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统称: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诚信自律条款
第五条 守法经营,接受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端正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利益,共同维护本地区汽车维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高度重视诚信守法与合规经营及合规管理,并将其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和各环节,不断提升企业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
(二)自觉抵制非法行为,接受行业监管机构、顾客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努力构建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做好企业与职工协商协调机制。
第六条 秉承诚信原则,建立诚信服务规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业务发展,共同提升行业公信力。
(一)严格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开展维修业务,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误导消费者,公证签定并忠实履行汽车维修合同,不擅自减少作业项目,不作虚假广告宣传。
(二)全面公开汽车维修作业规范、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结算费用,开具发票,坚决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认真做好汽车维修检验记录,按规定签发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及时受理客户投诉,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四)积极参与汽车维修企业服务质量星级创建工作,打造星级汽修服务品牌。
(五)汽修企业与配件经销商协同配合,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净化汽车维修市场。
第七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和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及全体会员健康稳定发展。
(一)以友善的理念和行为对待同行,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合作,努力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局面。
(二)不得恶意贬低同行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同行的声誉,反对利用各种方式和媒介恶意传播同行的负面新闻。
(三)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与交易秩序,坚决杜绝、反对、抵制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在参加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低于合理的成本价格报价竞标。提倡价值竞争和技术创新,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障行业的持续发展。
(四)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扰乱其他企业人才队伍。
(五)杜绝其他危害汽车维修行业整体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勇于同侵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捍卫行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公约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政府监管部门、公约的执行机构检举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将按照有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劝解、公布其不良信息、行业通报批评等处置。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公约执行机构将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反映,并建议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抽查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